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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宗旨原则】为促进买卖双方基于真实的交易作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价,进而为其他消费者在购物决策过程中和卖家经营店铺过程中提供参考,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规则》等相关协议、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淘宝网所有卖家和买家。
第三条 【效力级别】《淘宝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或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评价基本信息
第四条 【入口开放条件】买卖双方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15天内进行相互评价。
第五条 【评价内容】淘宝网评价包括“店铺评分”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包括“信用积分”和“评论内容”;“评论内容”包括“文字评论”和“图片评论”。
第六条 【店铺评分】店铺评分由买家对卖家作出,包括对商品/服务的质量、服务态度、物流等方面的评分指标。每项店铺评分均为动态指标,系此前连续六个月内所有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卖家店铺评分仅计取前3次。 店铺评分一旦作出,无法修改。
第七条 【信用积分】在信用评价中,评价人若给予好评,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1分;若给予差评,则信用积分减少1分;若给予中评或15天内双方均未评价,则信用积分不变。如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15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1分。相同买、卖家任意14天内就同一商品的多笔支付宝交易,多个好评只加1分、多个差评只减1分。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双方增加的信用积分均不得超过6分。
第八条 【追加评论】自交易成功之日起180天(含)内,买家可在作出信用评价后追加评论。追加评论的内容不得修改,也不影响卖家的信用积分。
第九条 【评价解释】被评价人可在评价人作出评论内容和/或追评内容之时起的30天内作出解释。
第十条 【评价修改】评价人可在作出中、差评后的30天内,对信用评价进行一次修改或删除。30天后评价不得修改。
第三章 评价处理
第十一条 【评价处理原则】为了确保评价体系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淘宝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对违规评价、恶意评价、不当评价、异常评价等破坏淘宝信用评价体系、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第十二条 【评价逻辑调整】淘宝将根据平台运营需要,调整评价的开放或计算逻辑。
第十三条 【违规评价】淘宝有权删除违规交易产生的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淘宝规则》中规定的发布违禁信息、骗取他人财物、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所涉及的订单对应的评价。
第十四条 【恶意评价】如买家、同行竞争者等评价人被发现以给予中评、差评、负面评论等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恶意评价行为,淘宝或评价方可删除该违规评价。
第十五条 【不当评价】淘宝有权删除或屏蔽不当评价的评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含辱骂、泄露信息、污言秽语、广告信息、无实际意义信息、色情低俗内容及其他有违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十六条 【异常评价】淘宝对排查到的异常评价作不计分、屏蔽、删除等处理。
第十七条 【评价人处理】针对前述违规行为,除对产生的评价做相应处理外,淘宝将视情形对评价人采取身份验证、屏蔽评论内容、删除评价、限制评价、限制买家行为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积分不重算】评价被删除后,淘宝不会针对删除后的剩余评价重新计算积分。
第十九条 【评价投诉】被评价方须在评价方作出评价的30天内进行投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生效时间】本规则自2015年3月31日首次生效。
第二十一条 【规则适用】淘宝网买卖家的评价行为发生在本规则修订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评价行为发生在本规则修订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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